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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 被上訴 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2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分別於109年9月4日、同年月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。上訴人等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等件 在卷可憑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