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
上 訴 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繼驊
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
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
上 訴 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
被上訴 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
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
此
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9年9月2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
此項裁定分別於109年9月4日、同年月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
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等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等件
在卷
可憑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