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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  告 勁楊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:勁暘汽車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楊志淜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  告 周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公共危險 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9 44號刑事判決後,被告已上訴,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審理中,全案尚未確定(下稱 系爭刑事案件)。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。且本件民事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系爭刑事案 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在卷,故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