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
原 告 勁楊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:勁暘汽車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楊志淜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
律師
被 告 周淑真
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
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公共危險
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9
44號刑事判決後,被告已
上訴,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
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審理中,全案尚未確定(下稱
系爭刑事案件)。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
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
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
判斷。且本件民事訴訟之
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系爭刑事案
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在卷,故本院認有裁定
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