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
原 告 勁楊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:勁暘汽車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楊志淜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
律師
被 告 周淑真
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
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,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
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公共危險刑事案件審理中,裁定
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
上開刑事案件卷宗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