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  告 勁楊國際有限公司(原名:勁暘汽車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楊志淜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  告 周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,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公共危險刑事案件審理中,裁定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