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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反訴原告 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 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。經查: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依反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,146,684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,9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