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
上 訴 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芳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9年度訴
字第546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
事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「聲明上訴」,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
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「
上訴聲明」(即「對於第一審判
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),致本件
上訴範圍不明確,認有命補正必要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若為全部上訴,則上訴利益
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22,44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8,5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倘上訴人僅為部分上訴,則
俟上訴人補正「上訴聲明」後,本院再另以裁定通知補繳第
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