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9年度訴 字第546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 事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「聲明上訴」,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  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「上訴聲明」(即「對於第一審判   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),致本件   上訴範圍不明確,認有命補正必要。 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若為全部上訴,則上訴利益訴訟  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22,44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  費8,5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倘上訴人僅為部分上訴,則   俟上訴人補正「上訴聲明」後,本院再另以裁定通知補繳第   二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