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
上 訴 人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芳賜
被
上訴人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玉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(109年度訴字第546號)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
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
加徵
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設有規
定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經查: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
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
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(已
諭知
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,應繳裁判費數額),並諭知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該項裁定於109年8月24日合法
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
可稽。
三、
詎上訴人僅於109年8月28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,
而就第二審裁判費部分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
詢表1件在卷
可證,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結論: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
95條、第78條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