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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  告 蔡庠寓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  告 辛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農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  告 沈正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 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第1行,其中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36萬2497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36萬2497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明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2497 元,惟判決主文第1項漏未記載連帶給付之旨,有誤寫之顯 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