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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839,195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3,71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