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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 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  告 曾智偉 訴訟代理人 曾滄龍 被  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學習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7 行關於「曾志偉」之記載應 更正為「曾智偉」。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、(一)第3 、4 行、二 、(一)第1 行、四、(五)第3 行關於「曾志偉」之記載應更 正為「曾智偉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