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
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吉良
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
律師
被 告 曾智偉
訴訟代理人 曾滄龍
被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廖學習
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
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
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7 行關於「曾志偉」之記載應
更正為「曾智偉」。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、(一)第3 、4 行、二
、(一)第1 行、四、(五)第3 行關於「曾志偉」之記載應更
正為「曾智偉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
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