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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人格權侵害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附帶上訴人  曾廣定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敞得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戊坤間請 求排除人格權侵害等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,查本件附帶上訴聲明範 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,000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附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  黃綵君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李 蓓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5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林舒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