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
附帶
上訴人 曾廣定
上列附帶
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敞得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戊坤間請
求排除
人格權侵害等事件,
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,查
本件附帶
上訴聲明範
圍內之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,000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20,805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
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附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
法 官 李 蓓
法 官 張意鈞
不得抗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舒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