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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何金滿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挑椅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,此上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院 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補繳,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。此項裁定業已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。是上訴人所為上訴,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