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768號
上 訴 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翔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85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5,99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