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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稅籍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寰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垂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健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國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寶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稅籍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757,1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636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夏一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其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