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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支付系統開發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系統開 發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,2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穗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