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系統開
發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
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 萬0,2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法 官 廖穗蓁
法 官 鍾宇嫣
以上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