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786號
原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複 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
被 告 何國源
何 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,本院前以
本件訴訟關於係爭租約之保證金是否應返還之裁判,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中,相關請求得否互相抵銷為據,而依
上開規定,於109年5月27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,
上揭民事事件業經判決,有上揭判決及、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份
可參。是
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,自應依法撤銷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