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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786號
原      告 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許傳福 
訴訟代理人  張捷安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劉思顯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何國源 
            何  益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周進文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,本院前以本件訴訟關於係爭租約之保證金是否應返還之裁判,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中,相關請求得否互相抵銷為據,而依上開規定,於109年5月27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,上揭民事事件業經判決,有上揭判決及、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份可參。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,自應依法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  法  官  王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