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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勝者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110 年1 月8 日 裁定補費,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廢棄。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院前依上訴人起訴時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8 萬6,132 萬元,於110 年1 月8 日 裁定命補正第二審裁判費2 萬2,141 元。其後上訴人抗告表示上 訴人就敗訴部分,僅於100 萬元之範圍內不服提起上訴。依民事 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「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 撤銷或變更原裁定。」之規定,本院認為有理由,故廢棄原裁定 ,並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100 萬元計算,核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為1 萬6,3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 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