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4號
原 告 林彩銀
被 告 航嘉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凱
被 告 穩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
被 告 王明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
日以109年度補字第8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
已於109年1月26日送達原告(109年1月16日寄存水湳派出所
,經10日發生效力)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