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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高帝柱 被上訴人  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3萬3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萬40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