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8號
上 訴 人 高帝柱
被
上訴人 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
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3萬3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5萬40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