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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高帝柱 被上訴人  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,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