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歸還預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  告  金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吳庚澤 被   告  昆達商行即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及營業地均位於臺南市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,自應由被告所 在地之台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