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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 反 訴原 告 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  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  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  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,57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642元,限反訴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反訴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