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
反 訴原 告 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樹蒼
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
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
原告之訴,
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,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57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642元,限反訴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反訴
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