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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   告 義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林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被   告 聿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 ○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貳 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上開規 定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礙,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:「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42,12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」(本院卷第 13頁),嗣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,減縮本金 請求金額為442,127元(本院卷第199頁),最後於109年6月 4日再減縮本金請求金額為272,125元(本院卷209頁),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淮許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之負責人汪國香自104年起,陸續向原 告訂購「義傑膠原粉」、「Madifil蜜迪膚」之膠原粉,即 於104、105年間以薩巴斯丁國際有限公司名義(該公司登記 之負責人王孋玲為汪國香之母親)訂購,於106年以後均以 被告名義購買。原告均依汪國香指示,將商品送至臺中市○ 區○○街○○號19樓,及臺中市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23樓等處所 ,迄至108年度止,被告先後向原告購買膠原分商品總金額 為1,942,127元,依約應馬上給付貨款。惟被告除分別於107 年2月12日給付20萬元、107年7月13日給付40萬元、107年12 月20日給付30萬元、108年3月18日給付30萬元,並於訴訟中 再給付30萬元、17萬元,尚餘272,127元(嗣更正為272,125 元)迄未給付,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買賣 價金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72,125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 同自認;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,準用第1項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、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 、簽收單、銀行存款節本、LINE對話截圖等影本在卷可稽, 核與原告所述相符,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 視同自認。故原告主張之事實,堪信為真實。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,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既於上揭時間向原告購 買貨品,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,被告卻積欠上揭貨款迄未支 付,則原告依據買賣契約及上開法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272,12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5款規定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 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 請,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,本院自不受其拘束,仍 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惟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,無再命原 告提供擔保之必要,故此部分不另為准駁之諭知;被告雖未 聲請宣告免假執行,惟因其係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,且亦未提出任何陳述之答 辯,為兼顧其權益,本院並依職權准予被告得提供相當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