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
原 告 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啟明
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山豪
訴訟代理人 何旭永
被 告 臺中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
被 告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
法定代理人 顏
迺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
複 代理人 王建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不變更
訴
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
法律上之陳述者,
非為訴之
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、256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-3項原請求:「1.被告應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61萬6000元,及自本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2.確認原告
提出之設備零件符合契約規範。3.被告應展延合理之履約期
限使原告完成施工作業項目。」(見本院卷第13頁);原告
嗣於民國109年3月9日以民事訴之追加狀將
上開聲明變更為
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6000元,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(見本
院卷第175頁),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乙、實體方面:
壹、原告起訴主張:
一、被告為修復冰水主機設備
乃公開招標,原告得標後,
兩造即
於108年7月5日簽訂財物採購契約「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市
政大樓空調TRANE廠牌1號冰水主機修復」採購契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,約定契約價金為61萬6000元(下稱系爭契約價金
)。次依系爭契約所附「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市政大樓空調T
RANE廠牌1號冰水主機修復」採購案需求說明書(下稱系爭說
明書)其上
所載特殊規範(下稱系爭契約特殊規範)第2、6條
約定:「
本案為空調系統TRANE廠牌(CVHF)冰水主機冷媒洩
漏維修及相關零件更換,所採購之設備零件產品需為原冰水
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。」、「本案所採購之設備零
件於送貨時,一併繳納產品出廠證明,如為進口品,則需提
供報關資料,且冷媒另需提供物質資料表(SDS)。」原告業
已依約提出合於契約規範內容之設備零件(下稱系爭零件),
詎被告竟以原告未檢附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為由,拒絕
受領原告提供之勞務。由於系爭契約特殊規範僅約定原告須
提供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即足,並未約定原告須提出
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,系爭零件雖屬平行輸入商品,但
依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長虹公司)提出之證明書,足
認原告已依約給付被告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
無訛,
惟
被告以此為由,再與
第三人重新締約,而被告與第三人重新
締結之契約內容,亦僅約定第三人須提供與Trane公司同料
號之新品,被告無端拒絕原告履行契約,應視為原告已依約
履行完畢,
爰依系爭契約書第3條、
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同
法第511條但書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價金及利息。
二、聲明:
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6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貳、被告之答辯:
一、依系爭契約及系爭契約特殊規範所載,原告須依約提供與Tr
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及原廠出廠證明,經被告審查屬實始
得進場施工。本件原告無法提出TRANE廠牌於台灣子公司即
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TRANE Taiwan,下稱詮宏
公司)出具之原廠證明文件,原告復且
自承系爭零件係平行
輸入水貨,但平行輸入之水貨,縱為原廠出產之商品,往往
欠缺原廠保固服務,致使市價較為低廉,顯然不符本件締約
條件。又被告為公務機關,若被告無端採用平行輸入零件,
日後恐致被告蒙受遭監察糾舉之風險,故被告拒絕原告履約
自有所據。況被告事後再行招標,重新得標之訴外人協承集
成公司已依約檢附詮宏公司之原廠證明文件,益見原告並未
依約履行,原告請求本件金額,
核屬無據。
二、聲明:
(一)如主文所示。
(二)願供擔保,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參、本院之判斷:
一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
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。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
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
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
抗辯事實即令不
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
高法院82年度
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
參照)。
二、
經查:
(一)
參諸系爭契約其上載明:「臺中市政府秘書處(以下簡稱機
關)及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廠商)雙方同
意依
政府採購法(以下簡稱採購法)及其
主管機關訂定之規
定訂定本契約,共同遵守,其條款如下:...第二條履約標
的:(一)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(由機關於招標時載
明):詳如需求說明書、經費概算表及契約文件。第三條契
約價金之給付:契約價金之給付,得為下列方式(由機關擇
一於招標時載明):依契約價金總額(新臺幣61萬6000元)結
算。...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:...(三)廠商請領契約
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(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,無者免
填):保險單或保險證明、保固證明、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
憑證文件。...第七條履約期限:廠商應於108年11月1日以
前將採購標的送達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市政大樓(指定之場
所),並安裝測試完畢,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。第八條
履約管理:...(十五)採購標的之進出口、供應、興建或使
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
可證、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,依文件
核發對象,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。但屬應由機關取得
者,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,費用詳第4條。屬外國政府
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,由廠商負責取得,並由機關提
供必要之協助。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,致造成契約當事人
一方之損害,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。...第十
七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:(一)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
一者,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
解除契約之部分或
全部,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:9.查驗或驗收不合格
,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。...11.廠商未依契約規
定履約,自接獲機關書面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
長期限內,仍未改正者。...立契約書機關:臺中市政府秘
書處、廠商: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...中華民國108年
7月。」(見本院卷第25-26、31-32、35、51、57頁)。次
依系爭說明書其上記載:「一、前言:本市政大樓空調係採
中央空調系統,建置有三臺冰水主機,分別為兩臺離心式冰
水主機(TRANE廠牌,620噸)及一臺螺
旋式冰水主機(力菱廠
牌,240噸),自大樓99年啟用運轉
迄今,每年皆委請專業
廠商定期辦理保養,以延長設備使用壽命。其中一臺離心式
冰水主機(編號CH-1)於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有冷媒短缺情
形,經檢測後發現該主機之壓縮機吸入端與排氣機組皆有洩
漏情形,為避免設備再有冷媒洩漏情形,遂辦理本次採購案
,進行洩漏處修繕,以維設備使用安全;另考量本主機部分
溫度感知器使用年限已逾8年(原廠保固年限為2年),倘該
零件發生故障時,將影響該主機供應空調能力,遂擬於本採
購案一併汰換部分主機溫度感知器,以維主機設備正常運作
。二、本案擬添購之設備零件及施工作業項目:(一)本案所
須汰換設備零件之規格及數量:(以下為各該設備零件之表
格、型號等)本項次中標示料號之各項設備零件,需為冰水
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。...三、作業規範...(二)特
殊規範:1.本案於施工前,廠商需先將設備材料及零件之型
錄資料送至機關審查,經核准後方得進場施工。2.本案為空
調系統TRANE廠牌(CVHF機型)冰水主機冷媒洩漏維修及相
關零件更換,所採購之設備零件產品需為原冰水主機Tran e
公司同料號之新品。...6.本案所採購之設備零件於送貨時
,一併繳納產品出廠證明,如為進口品,則需提供報關資料
,且冷媒另需提供物質資料表(SDS)。」(見本院卷第61-64
頁)。據上所載,
堪認被告係因原始購入之TRANE廠牌離心
式冰水主機故障,始需對外招標採購符合該品牌特殊規格之
零件設備以進行修復,原告經由公開招標程序得標後,兩造
始締結系爭契約。又被告復以系爭說明書明確約定原告除須
提供符合原冰水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外,亦須繳納
產品之出廠證明或報關資料,若原告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,被告依約則毋庸給付價金,足認原告須提出系爭零件符合
兩造約定之Trane公司廠牌之出廠證明乙節,乃系爭契約之
必要之點,而為主給付義務之一部。
是以,原告若未能遵期
提出符合系爭特殊規範約定之Trane公司出廠證明文件,且
經被告核准認可,原告即不得進場施工,被告亦得依系爭契
約第17條規定解除契約,上開履約條件,
堪以認定。
(二)次查,原告固主張業已提出長虹公司之出廠證明為據,足認
系爭零件確為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無訛。然依原告提出
長虹公司於000年0月0日生字第2019007003號之出廠證明文
件載以:「出廠證明書。客戶名稱: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
公司(下為各該零件表格)以上料件均為TRANE原廠料件。長
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:姜傑議(下為公司大小章用印)
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」、「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
。日期:108/07/ 02客戶名稱: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
(下為各該零件品名)」(見本院卷第133-137頁)。針對上
情,被告則抗辯詮宏公司始係TRANE廠牌於臺灣之經銷商,
原告所提出長虹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,無
足證明系爭零件確
係Trane公司之原廠商品,故被告未能核准原告進場施工等
語(見本院卷第191頁)。經核被告提出之詮宏公司簡介資
料記載:「美商Trane Taiwan_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
公司...TRANE是全球中央空調系統的領導者,隸屬Ingerso
llRand集團(成立於1871年)的成員及品牌...Trane台灣子公
司~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TRANE Taiwan)成立於
1987年,專責於空調設備銷售、維護、保養、零件供應及節
能改善工程,...全台設有6個營運據點,分別位於台北、桃
園、新竹、台中、台南及高雄,TRANE的優異品質與高效運
轉,透過TRANE的產品與人員參與創造見證全台無數的著名
建築地標。」(見本院卷第195頁),原告對此亦不否認,
而主張系爭零件乃平行輸入品,原告雖僅能提供質易商即長
虹公司出具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關資料,但系爭契約並未限
制原告以平行輸入取得設備零件,是被告要求原告提出Tran
e公司之原廠證明文件並無理由
云云(見本院卷第15頁)。
然而,依前所述,系爭說明書既已明確揭示被告係為修復Tr
ane公司廠牌之冰水主機,始須公開招標以取得符合上開廠
牌主機之特殊規格零件,且載明原告須檢附出廠證明,經被
告核准始可進場施工,益見系爭特殊規範約定之出廠證明文
件,自應解釋為Trane公司商品之原廠出廠證明,始符合系
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約定之要求。況依原告提出之
前揭長
虹公司證明文件,僅具備私文書性質,未足證明長虹公司確
係向美國Trane公司抑或該公司位於臺灣之合法代理商購入
符合Trane公司廠牌同規格之新品,是原告所提出之系爭零
件證明文件,並不符合系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所載出廠證
明文件要求,被告以此為據而否准原告進場施工,自屬有憑
。
(三)第查,被告以原告未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為由,否
准原告進場施工後即再行公開招標,嗣由訴外人協承集成公
司得標。參之雙方重新簽署之契約書所載特殊規範,即合併
原有系爭特殊規範第1項及第6項約定內容,示以「本案於施
工前,廠商需先將設備材料及零件產品資料及出廠證明
正本
(原廠或其授權代理商)送至機關審查,經核後方得進場施工
。如為進口產品,則另需一併提供產品報關資料,且冷媒亦
需提供物質資料表(SDS)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447頁),
益徵
被告要求得標者須檢附之系爭零件出廠證明文件,確係「原
廠證明文件」無訛。此外,再經檢視上述新得標者即訴外人
協承集成公司提出之零件出廠證明書其上記載:「TTDL Inte
rnal TRANE TAIWAN....產品出廠證明書。客戶名稱:協承集
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稱:台中市政府TRANE CVHF洩漏維修
。專案號碼:TS0000000。(以下為產品規格表)...茲證明以
上產品為本公司出廠無誤特此證明。詮宏公司公司章」(見
本院卷第489-491頁)。上開文件既已明確載明係由TRANE台
灣子公司即詮宏公司出具之Trane公司出廠證明書,可證訴
外人協承集成公司提出之零件確屬Trane公司原廠零件無疑
,此與原告提出之長虹公司證明文件既屬有別,自難以原告
提出與Trane公司無隸屬關係之長虹公司出廠證明,為有利
於原告之認定,是原告既未能依系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約
定,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證明文件,被告否准原告進場施工
及拒絕原告履約,容屬有據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價
金,
即無可採,為無理由。
三、
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證明文件,顯
未依約履行,被告自得拒絕原告續行履約,是原告請求被告
給付系爭契約價金,則非有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證據,
核與判
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林宗成
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