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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  告 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明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山豪 訴訟代理人 何旭永 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法定代理人 顏倫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甲、程序方面: 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不變更訴 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,為訴之 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、256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-3項原請求:「1.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(下同)61萬6000元,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2.確認原告 提出之設備零件符合契約規範。3.被告應展延合理之履約期 限使原告完成施工作業項目。」(見本院卷第13頁);原告 於民國109年3月9日以民事訴之追加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 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6000元,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(見本 院卷第175頁)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乙、實體方面: 壹、原告起訴主張: 一、被告為修復冰水主機設備公開招標,原告得標後,兩造即 於108年7月5日簽訂財物採購契約「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市 政大樓空調TRANE廠牌1號冰水主機修復」採購契約書(下稱 系爭契約),約定契約價金為61萬6000元(下稱系爭契約價金 )。次依系爭契約所附「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市政大樓空調T RANE廠牌1號冰水主機修復」採購案需求說明書(下稱系爭說 明書)其上所載特殊規範(下稱系爭契約特殊規範)第2、6條 約定:「本案為空調系統TRANE廠牌(CVHF)冰水主機冷媒洩 漏維修及相關零件更換,所採購之設備零件產品需為原冰水 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。」、「本案所採購之設備零 件於送貨時,一併繳納產品出廠證明,如為進口品,則需提 供報關資料,且冷媒另需提供物質資料表(SDS)。」原告業 已依約提出合於契約規範內容之設備零件(下稱系爭零件), 被告竟以原告未檢附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為由,拒絕 受領原告提供之勞務。由於系爭契約特殊規範僅約定原告須 提供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即足,並未約定原告須提出 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,系爭零件雖屬平行輸入商品,但 依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長虹公司)提出之證明書,足 認原告已依約給付被告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無訛 被告以此為由,再與第三人重新締約,而被告與第三人重新 締結之契約內容,亦僅約定第三人須提供與Trane公司同料 號之新品,被告無端拒絕原告履行契約,應視為原告已依約 履行完畢,依系爭契約書第3條、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同 法第511條但書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價金及利息。 二、聲明: 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6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(二)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貳、被告之答辯: 一、依系爭契約及系爭契約特殊規範所載,原告須依約提供與Tr 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及原廠出廠證明,經被告審查屬實始 得進場施工。本件原告無法提出TRANE廠牌於台灣子公司即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TRANE Taiwan,下稱詮宏 公司)出具之原廠證明文件,原告復且自承系爭零件係平行 輸入水貨,但平行輸入之水貨,縱為原廠出產之商品,往往 欠缺原廠保固服務,致使市價較為低廉,顯然不符本件締約 條件。又被告為公務機關,若被告無端採用平行輸入零件, 日後恐致被告蒙受遭監察糾舉之風險,故被告拒絕原告履約 自有所據。況被告事後再行招標,重新得標之訴外人協承集 成公司已依約檢附詮宏公司之原廠證明文件,益見原告並未 依約履行,原告請求本件金額,核屬無據。 二、聲明: (一)如主文所示。 (二)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參、本院之判斷: 一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。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 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參照)。 二、經查: (一)參諸系爭契約其上載明:「臺中市政府秘書處(以下簡稱機 關)及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廠商)雙方同 意依政府採購法(以下簡稱採購法)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 定訂定本契約,共同遵守,其條款如下:...第二條履約標 的:(一)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(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明):詳如需求說明書、經費概算表及契約文件。第三條契 約價金之給付:契約價金之給付,得為下列方式(由機關擇 一於招標時載明):依契約價金總額(新臺幣61萬6000元)結 算。...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:...(三)廠商請領契約 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(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,無者免 填):保險單或保險證明、保固證明、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 憑證文件。...第七條履約期限:廠商應於108年11月1日以 前將採購標的送達臺中市○○○○○道市政大樓(指定之場 所),並安裝測試完畢,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。第八條 履約管理:...(十五)採購標的之進出口、供應、興建或使 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、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,依文件 核發對象,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。但屬應由機關取得 者,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,費用詳第4條。屬外國政府 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,由廠商負責取得,並由機關提 供必要之協助。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,致造成契約當事人 一方之損害,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。...第十 七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:(一)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,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 全部,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:9.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,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。...11.廠商未依契約規 定履約,自接獲機關書面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 長期限內,仍未改正者。...立契約書機關:臺中市政府秘 書處、廠商: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...中華民國108年 7月。」(見本院卷第25-26、31-32、35、51、57頁)。次 依系爭說明書其上記載:「一、前言:本市政大樓空調係採 中央空調系統,建置有三臺冰水主機,分別為兩臺離心式冰 水主機(TRANE廠牌,620噸)及一臺螺式冰水主機(力菱廠 牌,240噸),自大樓99年啟用運轉今,每年皆委請專業 廠商定期辦理保養,以延長設備使用壽命。其中一臺離心式 冰水主機(編號CH-1)於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有冷媒短缺情 形,經檢測後發現該主機之壓縮機吸入端與排氣機組皆有洩 漏情形,為避免設備再有冷媒洩漏情形,遂辦理本次採購案 ,進行洩漏處修繕,以維設備使用安全;另考量本主機部分 溫度感知器使用年限已逾8年(原廠保固年限為2年),倘該 零件發生故障時,將影響該主機供應空調能力,遂擬於本採 購案一併汰換部分主機溫度感知器,以維主機設備正常運作 。二、本案擬添購之設備零件及施工作業項目:(一)本案所 須汰換設備零件之規格及數量:(以下為各該設備零件之表 格、型號等)本項次中標示料號之各項設備零件,需為冰水 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。...三、作業規範...(二)特 殊規範:1.本案於施工前,廠商需先將設備材料及零件之型 錄資料送至機關審查,經核准後方得進場施工。2.本案為空 調系統TRANE廠牌(CVHF機型)冰水主機冷媒洩漏維修及相 關零件更換,所採購之設備零件產品需為原冰水主機Tran e 公司同料號之新品。...6.本案所採購之設備零件於送貨時 ,一併繳納產品出廠證明,如為進口品,則需提供報關資料 ,且冷媒另需提供物質資料表(SDS)。」(見本院卷第61-64 頁)。據上所載,認被告係因原始購入之TRANE廠牌離心 式冰水主機故障,始需對外招標採購符合該品牌特殊規格之 零件設備以進行修復,原告經由公開招標程序得標後,兩造 始締結系爭契約。又被告復以系爭說明書明確約定原告除須 提供符合原冰水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外,亦須繳納 產品之出廠證明或報關資料,若原告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,被告依約則毋庸給付價金,足認原告須提出系爭零件符合 兩造約定之Trane公司廠牌之出廠證明乙節,乃系爭契約之 必要之點,而為主給付義務之一部。是以,原告若未能遵期 提出符合系爭特殊規範約定之Trane公司出廠證明文件,且 經被告核准認可,原告即不得進場施工,被告亦得依系爭契 約第17條規定解除契約,上開履約條件,堪以認定。 (二)次查,原告固主張業已提出長虹公司之出廠證明為據,足認 系爭零件確為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無訛。然依原告提出 長虹公司於000年0月0日生字第2019007003號之出廠證明文 件載以:「出廠證明書。客戶名稱: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 公司(下為各該零件表格)以上料件均為TRANE原廠料件。長 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:姜傑議(下為公司大小章用印)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」、「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 。日期:108/07/ 02客戶名稱: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(下為各該零件品名)」(見本院卷第133-137頁)。針對上 情,被告則抗辯詮宏公司始係TRANE廠牌於臺灣之經銷商, 原告所提出長虹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,無足證明系爭零件確 係Trane公司之原廠商品,故被告未能核准原告進場施工等 語(見本院卷第191頁)。經核被告提出之詮宏公司簡介資 料記載:「美商Trane Taiwan_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...TRANE是全球中央空調系統的領導者,隸屬Ingerso llRand集團(成立於1871年)的成員及品牌...Trane台灣子公 司~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(TRANE Taiwan)成立於 1987年,專責於空調設備銷售、維護、保養、零件供應及節 能改善工程,...全台設有6個營運據點,分別位於台北、桃 園、新竹、台中、台南及高雄,TRANE的優異品質與高效運 轉,透過TRANE的產品與人員參與創造見證全台無數的著名 建築地標。」(見本院卷第195頁),原告對此亦不否認, 而主張系爭零件乃平行輸入品,原告雖僅能提供質易商即長 虹公司出具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關資料,但系爭契約並未限 制原告以平行輸入取得設備零件,是被告要求原告提出Tran e公司之原廠證明文件並無理由云云(見本院卷第15頁)。 然而,依前所述,系爭說明書既已明確揭示被告係為修復Tr ane公司廠牌之冰水主機,始須公開招標以取得符合上開廠 牌主機之特殊規格零件,且載明原告須檢附出廠證明,經被 告核准始可進場施工,益見系爭特殊規範約定之出廠證明文 件,自應解釋為Trane公司商品之原廠出廠證明,始符合系 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約定之要求。況依原告提出之前揭長 虹公司證明文件,僅具備私文書性質,未足證明長虹公司確 係向美國Trane公司抑或該公司位於臺灣之合法代理商購入 符合Trane公司廠牌同規格之新品,是原告所提出之系爭零 件證明文件,並不符合系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所載出廠證 明文件要求,被告以此為據而否准原告進場施工,自屬有憑 。 (三)第查,被告以原告未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為由,否 准原告進場施工後即再行公開招標,嗣由訴外人協承集成公 司得標。參之雙方重新簽署之契約書所載特殊規範,即合併 原有系爭特殊規範第1項及第6項約定內容,示以「本案於施 工前,廠商需先將設備材料及零件產品資料及出廠證明正本 (原廠或其授權代理商)送至機關審查,經核後方得進場施工 。如為進口產品,則另需一併提供產品報關資料,且冷媒亦 需提供物質資料表(SDS)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447頁),益徵 被告要求得標者須檢附之系爭零件出廠證明文件,確係「原 廠證明文件」無訛。此外,再經檢視上述新得標者即訴外人 協承集成公司提出之零件出廠證明書其上記載:「TTDL Inte rnal TRANE TAIWAN....產品出廠證明書。客戶名稱:協承集 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稱:台中市政府TRANE CVHF洩漏維修 。專案號碼:TS0000000。(以下為產品規格表)...茲證明以 上產品為本公司出廠無誤特此證明。詮宏公司公司章」(見 本院卷第489-491頁)。上開文件既已明確載明係由TRANE台 灣子公司即詮宏公司出具之Trane公司出廠證明書,可證訴 外人協承集成公司提出之零件確屬Trane公司原廠零件無疑 ,此與原告提出之長虹公司證明文件既屬有別,自難以原告 提出與Trane公司無隸屬關係之長虹公司出廠證明,為有利 於原告之認定,是原告既未能依系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約 定,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證明文件,被告否准原告進場施工 及拒絕原告履約,容屬有據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價 金,即無可採,為無理由。 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證明文件,顯 未依約履行,被告自得拒絕原告續行履約,是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契約價金,則非有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