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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德 送達代收人 林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聯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9年度 訴字第935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268,96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,35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