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
上 訴 人 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銘德
送達代收人 林恩如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聯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09年度
訴字第935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
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268,96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20,35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