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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台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菁鵠 被 上 訴人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94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48,020元,依民事訴訟第 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,40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