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3號
上 訴 人 台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菁鵠
被
上 訴人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雲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
109年度訴字第94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48,020元,依民事訴訟第
77條之16上訴
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,402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