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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6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配偶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  告 楊雅斐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被   告 羅婉瑜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      林吟蘋律師 複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      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配偶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及訴外人甲○ ○(撤回起訴)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之利息;嗣於民國109年12月7日當庭 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109年7月24日起計之利 息(見本院卷第293頁),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 揆諸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原告與甲○○於92年11月9日結婚、92年12月8日結婚登記, 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,至今婚姻關係存續。甲○○自106年起 ,對原告態度明顯冷淡,容易動怒且時常惡言相向,原告原 以為甲○○係因工作壓力或更年期所致,豈原告長子於108 年5月間,在甲○○車上發現女性耳環,且原告次子於108年 6月間,無意中在甲○○手機內看到被告與甲○○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,而將前開LINE對話紀錄轉寄予原告,原告 始發現被告與甲○○有婚外情。 (二)被告與甲○○於97年間因工作關係認識,被告明知甲○○有 配偶,其等卻有諸多曖昧對話,討論如何發生性行為、如何 生養其等2人之小孩,並規劃如何在甲○○與原告離婚後, 照顧甲○○之子女,規劃甲○○之財產及隱匿財產不讓原告 得以分配剩餘財產,被告並多次要求甲○○與原告離婚。原 告前於108年7月間對被告與甲○○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以108年度偵 字32170、32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,被告及甲○○竟於 109年1月22日慶祝式地由甲○○駕駛車牌000-0000號自小客 車搭載被告,前往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天月汽車 旅館房間內獨處,經原告與員警當場查獲,房間內床鋪凌亂 、有衛生紙。另被告與甲○○亦有於108年12月30日、109年 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一同前往天月汽車旅館,且於108年 12月9日同赴杉林溪溫泉會館幽會。被告上開所為,依一般 社會通念,已逾越普通朋友之分際,足認被告與甲○○確有 親密之男女私情往來,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,對於婚 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,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。 (三)原告雖與甲○○於109年9月7日成立和解協議書,原告簽 署該協議書時,僅願先行撤回對甲○○之起訴而不予追究, 並無免除被告債務之意思,此由原告於109年9月16日、109 年11月25日仍與被告進行和解即明。 (四)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,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, 及自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 (一)被告雖有於109年1月22日與甲○○一同至天月汽車旅館房間 內獨處,但僅為討論論文,並未有親密行為。否認被告有與 甲○○於108年12月30日、109年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一 同前往天月汽車旅館,亦否認被告有於108年12月9日與甲○ ○同赴杉林溪溫泉會館。 (二)被告與甲○○間雖有為如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6427號 偵查卷第29至493頁LINE對話紀錄所示之對話,然係因被告 與甲○○為醫學研究上之夥伴,亦為熟識友人,因此被告在 與甲○○聊天時,會採用較為直接及開放之語氣表達想法, 其大部分均為被告單方之言,甲○○並未為相對應之回應, 此與戀人間之對話情況有異。況被告與甲○○間之對話內容 ,多為公務上事務之討論或生活瑣事之分享,為同事間之日 常對話,而「爛」、「小爛爛」是指稱被告喜歡之LINE貼圖 「白爛貓」,「你說愛我想生小爛,怕我壓力大…我根本還 不是你合法妻子」則是被告個人情緒之抒發及對於未來生活 之想像,並原告所指被告計劃與甲○○共同生育小孩。依 原告所提證據,尚無從認定被告與甲○○有逾越一般朋友正 常交往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。 (三)原告前已撤回對甲○○之起訴,依原告與甲○○間之109年9 月7日協議書內容第2條約定:「甲方(即原告)同意全部撤 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6號侵害配偶權事件, 不予追究,乙方(即甲○○)亦同意甲方撤回」等語,可認 原告已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,則連帶債務人全體均受 該免除之效力所及,原告本件請求應無理由。 (四)縱認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,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實屬過高 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。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(見本院卷第295至296頁,並由本院依相 關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): (一)原告與甲○○於92年11月9日結婚、92年12月8日結婚登記, 至今婚姻關係存續。被告與甲○○於97年間因工作關係認識 ,被告知悉甲○○有配偶。 (二)甲○○於109年1月2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搭 載被告,其等2人前往天月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,該日經原 告報警當場查獲,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 135號、10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 小客車登記在原告名下,但為甲○○所實際使用,依旅館住 宿紀錄所示,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曾分別於108年 12月30日(入住時間11時30分至15時30分)、109年1月13日 (入住時間10時20分至14時20分)、109年1月15日及109年1 月22日至天月汽車旅館登記休息,且入住人數均為成人2人 。 (三)被告與訴外人陳文雄於93年1月17日結婚、108年12月27日調 解離婚、109年1月10日離婚登記,陳文雄對被告及甲○○提 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,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82號 審理,並認定被告及甲○○侵害陳文雄之配偶權,而判決被 告與甲○○應連帶給付陳文雄15萬元及利息。 (四)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6427號偵查卷第29至493頁LINE對 話紀錄,係被告與甲○○間之對話,其內暱稱WYLo(Robert mom)為被告、暱稱HJ Wang則為甲○○。 (五)對於他造所提證據形式真正不爭執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本件兩造爭執之點,應在於: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? 若有侵害,應否賠償?應賠償之金額以多少為當?原告有 無消滅被告債務之意思表示?茲述如下: (一)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: 1.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前2 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,準用之。民法第184 條第1 項、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,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 夫妻互守誠實則為確保上開目的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 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 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 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 旨參照)。準此,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 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,且其行為已逾社會 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關係之生 活圓滿、安全及幸福法益,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 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。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 往,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,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 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,不得謂非 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,茍配偶確 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,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。 2.查,原告與甲○○於92年11月9日結婚、92年12月8日結婚登 記,至今婚姻關係存續,被告知悉甲○○為有配偶之人,仍 於109年1月22日與甲○○前往天月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等情 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不爭執事項一、二),自採信。而 異性男女至私密之汽車旅館房間內消費、獨處,已足證明被 告與甲○○間確有較一般朋友更為親密之男女往來關係。被 告雖以其與甲○○於109年1月22日僅係至汽車旅館討論論文 云云置辯,惟被告與甲○○若僅為研討論文,別無其他情誼 ,理應至研究室、辦公室、圖書館或其他開放空間研究學術 論文,豈有一同至隱密汽車旅館房間之理,被告上開抗辯顯 與常情不符,委無足採。 3.且觀之被告與甲○○於107年9月7日至108年6月28日之LINE 對話紀錄,其等2人聯絡頻繁密切,並有下列對話:「(201 8.10.20)我就說,等我辦完正事,就讓你做到爽翻天…你 的年羹堯真『黏』、(2018.10.27):好啦!不得不承認蠻 有腦的啦…但是沒有你好,有腦有工具@@…(2018.11.18) :到底要躺,要上,要咬,躺,上,咬…、(2018.11.28) :買兩條來穿吧!看能不能就一下,增進情趣、(2018.12. 12)是太謹慎的人生造就不幸福嗎?最近的別離讓我分外想 要小爛,如果當年我們不小心,小爛也念小學了吧!、(20 18.12.22):管好皮帶,娘不在別脫褲子啊、(2018.12.26 ):每餐吃大雞腿,天天晚上打『雞雞』(兩隻雞的圖形) …從此週一至週三吃素、(2019.01.05):寧願是您契約已 除,還是不小心中頭獎沒跟我講,還是中了?…第三不可能 ,現在正流血中、(2019.01.27):天下沒有會當媽,會做 飯,會管帳,會咬…又會做實驗的人好嗎?(2019.02.18) :我又浪費一早上沒生孩子了…、陪伴我的只有高鐵車票一 張、(2019.02.27):我們連生個孩子都搞不定,管鳥醫院 有沒有人…、(2019.03.20):起的比雞(圖)早,吃的比 豬(圖)差,走的比驢遠…、(2019.03.22):吃荷爾蒙讓 我噁心煩,預期打針更讓我恐懼極了,都因你受苦,找你陪 診有錯嗎?我們曾是最親蜜的人,你就不能忍一週讓我做完 再抱怨?(2019.03.24):繞了好久,我們一直在先有人命 再抱去吵,或好好解約再生爭執不下。剛剛連你提起開業借 款也希望我生一隻來當擔保品。你把全天下的女生都看扁嘍 !不是每個女生都只能用孩子當人質。(2019.03.24):… 哪能利用非法生寶貝來幫忙解決上個合約、(2019.06.16) :合約無解,年事已高。如果獨自撫養小爛不認祖歸宗,徹 底不再見面。(2019.06.21):至於激情是用來生孩子的! 經過這事,我看我要連生孩子的事都興趣缺缺…(2018.12. 03):我就說吧!太晚生根本看不到爛爛長大啦、(2018.1 2.27)暖冬天空好美,清新空氣很適合溜小爛。謝謝你為了 讓小爛也能跟哥哥們一樣得到光明正大的祝福…(2018.12. 29):不要啦我生完爛爛就去送錢。我們幹院長去。(2019 .01.02):醫生交代我兩要多吃點,生育BMI> 20比較好, 要養豬了、(2019.01.30):腳踏兩條船的工作嗎?誰叫你 找個不愛的還生一窩。找到愛的又得生一窩…(2019.02.17 ):吃吃吃,餵飽自己好下蛋、(2019.03.01):想到要養 小娃娃,真的很抖…、(2019.03.02):不用你,叫老三還 比這個漂亮,以後叫老四畫了養爸爸好了、(2019.03.12) :身體騙不過老天,越早存對孩子越有保障,四月還是去打 針,取到幾顆算幾顆啦、(2019.03.12):要養娘娘的陳釀 44年珍貴蛋…竟然錯了、(2019.03.14):蛋主第一候選人 幫幫忙,為了下好蛋,不能吃藥又要早睡,該如何處理呢? ??(2019.03.14):我是要下蛋的寶貝白毛雞、(2019.0 3.15):取蛋前不要吃藥…"高齡父親要注意!每晚00年生 育子女精神病發風險增30%#LlNETODAY…"、(2019.03.18) :見面時間太少,來不及討論,uher兼第一位蛋主快幫忙看 看,撥空跟我說喔、(2019.03.25):下腹很痛,很久沒這 麼痛了…再生兩隻,不就跟阿舟媽一樣呆了、(2019.03.29 ):6月可能趕不上金豬寶畫ㄋ、(2019.04.04):Done, 高階確認10個。晚上7:00回院打破卵針,週六取、(2019. 04.05):昨晚打那3隻針後,下腹明顯漲感,下身有水腫感 ,擔心蛋提早掉下來。、(2019.04.12):飲食要忌口,開 車要小心。做導管前多想想關心你的人跟還沒出生的小白毛 雞、(2019.04.21):好啦!快搞定,幫你生一隻自己擠奶 餵好嗎?、(2019.05.04):你說愛我想生小爛,怕我壓力 大也說就算沒孩子你也會站在我這邊…奔波打針皮肉痛甚至 賠錢都是我為你,為姓王黃的家人認同能忍受的痛苦…不快 樂的媽媽怎能生下健康寶寶呢?、(2019.06.11):我也好 想生一隻啊爛寶貝秀秀、(2019.06.16):半年內我覺不必 要挨針,超過半年可能還是乖乖去、(2019.06.21):奇怪 ,我有能力親自照顧孩子,怎麼配你要生一隻就這麼多鳥事 …」等語,業經本院調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135號 案卷查核屬實(見該案卷內108年度他字第6427號卷第29至4 93頁)。雖其內容多為被告所發,但從未見甲○○有何否認 之語,甚且多次以貼圖回覆,是從上開被告與甲○○間之曖 昧對話,益證被告與甲○○間之關係非止於一般朋友,且此 關係已有時日。被告與甲○○間之上開行為,依一般社會通 念,顯已逾越合宜之社交分際,足以破壞原告與甲○○夫妻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。 4.至原告主張被告與甲○○除於109年1月22日至汽車旅館外, 另有於108年12月30日、109年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一同 至天月汽車旅館,並有於108年12月9日共赴杉林溪溫泉度假 會館幽會,且被告與甲○○有發生性行為等節,均為被告所 否認,自應由原告負立證之責。經查,被告與甲○○固有於 109年1月22日前往天月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,並有諸多如上 所述之曖昧對話,然此尚不足證明被告與甲○○確有發生性 行為。又依旅館住宿紀錄(見本院卷第247至251頁),固可 見甲○○使用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曾分別於108 年12月30日、109年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至天月汽車旅館 登記休息,且入住人數均為成人2人(見不爭執事項二), 然此實不足推論與甲○○於上開時間一同入住汽車旅館者即 係被告。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甲○○確 有發生性行為,並有於上開時間同赴汽車旅館或度假會館, 則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可採。 5.基上,被告知悉甲○○為有配偶之人,仍與之於109年1月22 日一同前往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,且其等長時間有諸多曖昧 對話,衡情足認被告與甲○○間之交往已超出一般正常男女 交往之情誼、逾越社交分際,足以斲喪原告與甲○○間家庭 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,並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 幸福,揆諸前揭說明,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及婚姻關 係之身分法益,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。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侵 權行為,致精神上蒙受痛苦,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 損害,屬有據。 (二)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50萬元為適當: 1.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 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 之程度、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,以 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 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)。而身分法益 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,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 慰撫金之標準,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 金額之參考。 2.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, 業如前述,原告在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,其請求被告賠 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,即屬有據。本院審酌原告博士畢 業,職業為醫師,月薪約50萬元,與甲○○婚姻關係存續, 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,名下有房屋、土地、車輛;被告 博士畢業,職業為大學教授,並擔任實驗動物中心主任,月 薪約10萬餘元,離婚,名下有房屋、土地、車輛等情,業據 兩造陳明在卷(見本院卷第209、227至228頁),並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(見本院卷第55、491頁)及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見本院卷證物袋)附卷可稽,兼衡 兩造之身分、教育程度、家庭狀況、經濟狀況、社會地位, 被告侵害之手段、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 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,以50萬元為適當。原 告於此範圍之請求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 ,並非適當,不予准許。 (三)被告抗辯原告有消滅被告債務之意思表示一節,並不可採: 1.按解釋意思表示,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,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又解釋契約,應斟酌立約當時 之情形,及一切證據資料以為斷定之標準,庶不失契約之真 意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裁決要旨參照)。審視 原告與甲○○於109年9月7日簽立之協議書記載:「(第1條 )原告與甲○○願意重修舊好,繼續維持婚姻關係…。(第 2條)原告同意全部撤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966號侵害配偶權事件,不予追究,甲○○亦同意甲方撤回 。(第3條)甲○○同意撤回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40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、109年度訴字第929號清償借款事件、109年度 家司調字第537號離婚事件,原告亦同意甲○○撤回。(第4 條)甲○○所提起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686號妨害自 由之告訴案件,甲○○願陳報臺中地檢署僅為誤會一場,而 無繼續偵辦之必要」,其後為原告、甲○○之簽章(見本院 卷第257頁),可見原告與甲○○,係願相互撤回對於對方 所提之民事事件,且就刑事案件不再追究,而願重修其等夫 妻情誼。而觀之該協議書內容,並無任何原告免除本件全部 債務之意旨,亦未見有何原告宥恕被告、不再對被告訴請本 件賠償、一併對被告撤回本件起訴,或有何其他免除或消滅 被告債務之文義。是依原告之真意,該協議書第2條所載, 應僅止於原告同意撤回對甲○○之本件起訴,而無免除含被 告在內全部債務之意。是被告抗辯原告已以上開協議書第2 條約定,免除本件被告與甲○○之全部債務,或有免除或消 滅被告債務之意思表示,而有訴訟法上契約效力云云,均不 可採。 2.再者,原告與甲○○於109年9月7日簽立上開協議書後,原 告於109年9月9日具狀撤回原對甲○○之本件起訴,並於 該書狀中明確表示其僅部分撤回,就被告部分尚在協議等語 (見本院卷第255頁),益徵原告確無以上開協議書免除被 告債務之意。且查,本件被告與甲○○均委任羅閎逸律師、 林吟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(見本院卷第67、69頁),在原告 與甲○○成立上開協議書且原告已撤回對甲○○之本件起訴 後,原告、被告仍分別由其等委任之張捷安律師、林吟蘋律 師代理,於109年9月16日至本院民事簡易庭調解室就本件進 行調解,並當場同意再於109年10月21日續行調解,此有本 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(見移調卷第35至37頁),亦足證 明原告並無以上開協議書免除或消滅被告債務,被告亦知悉 此情明確。是被告徒憑上開原告與甲○○所訂之協議書第2 條約定,抗辯原告已免除本件債務云云,難認可採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0萬 元,及自109年7月24日(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之後, 見本院卷第73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 則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5 款規定,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假執行 聲請,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,不予准許。 七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,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 ,併此敘明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