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66號
原 告 楊雅斐
訴訟
代理人 張捷安
律師
被 告 羅婉瑜
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
林吟蘋律師
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
陳小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侵害配偶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
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及訴外人甲○
○(
嗣撤回起訴)
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及自
起
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計之利息;嗣於民國109年12月7日當庭
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109年7月24日起計之利
息(見本院卷第293頁),
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揆諸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原告與甲○○於92年11月9日結婚、92年12月8日
結婚登記,
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,至今
婚姻關係存續。甲○○自106年起
,對原告態度明顯冷淡,容易動怒且時常惡言相向,原告原
以為甲○○係因工作壓力或更年期所致,豈原告長子於108
年5月間,在甲○○車上發現女性耳環,且原告次子於108年
6月間,無意中在甲○○手機內看到被告與甲○○之通訊軟
體LINE對話紀錄,而將前開LINE對話紀錄轉寄予原告,原告
始發現被告與甲○○有婚外情。
(二)被告與甲○○於97年間因工作關係認識,被告明知甲○○有
配偶,其等卻有諸多曖昧對話,討論如何發生性行為、如何
生養其等2人之小孩,並規劃如何在甲○○與原告
離婚後,
照顧甲○○之子女,規劃甲○○之財產及隱匿財產不讓原告
得以分配剩餘財產,被告並多次要求甲○○與原告離婚。原
告前於108年7月間對被告與甲○○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經臺
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以108年度偵
字32170、32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,被告及甲○○竟於
109年1月22日慶祝式地由甲○○駕駛車牌000-0000號自小客
車搭載被告,前往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天月汽車
旅館房間內獨處,經原告與員警當場查獲,房間內床鋪凌亂
、有衛生紙。另被告與甲○○亦有於108年12月30日、109年
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一同前往天月汽車旅館,且於108年
12月9日同赴杉林溪溫泉會館幽會。被告
上開所為,依一般
社會通念,已逾越普通朋友之分際,足認被告與甲○○確有
親密之男女私情往來,已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,對於婚
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
法益而情節重
大,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。
(三)原告雖與甲○○於109年9月7日成立和解協議書,
惟原告簽
署該協議書時,僅願先行撤回對甲○○之起訴而不予追究,
並無
免除被告債務之意思,此由原告於109年9月16日、109
年11月25日仍與被告進行和解即明。
(四)
爰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,請
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,
及自109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(一)被告雖有於109年1月22日與甲○○一同至天月汽車旅館房間
內獨處,但僅為討論論文,並未有親密行為。否認被告有與
甲○○於108年12月30日、109年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一
同前往天月汽車旅館,亦否認被告有於108年12月9日與甲○
○同赴杉林溪溫泉會館。
(二)被告與甲○○間雖有為如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6427號
偵查卷第29至493頁LINE對話紀錄所示之對話,然係因被告
與甲○○為醫學研究上之夥伴,亦為熟識友人,因此被告在
與甲○○聊天時,會採用較為直接及開放之語氣表達想法,
其大部分均為被告單方之言,甲○○並未為相對應之回應,
此與戀人間之對話情況有異。況被告與甲○○間之對話內容
,多為公務上事務之討論或生活瑣事之分享,為同事間之日
常對話,而「爛」、「小爛爛」是指稱被告喜歡之LINE貼圖
「白爛貓」,「你說愛我想生小爛,怕我壓力大…我根本還
不是你合法妻子」則是被告個人情緒之抒發及對於未來生活
之想像,並
非原告所指被告計劃與甲○○共同生育小孩。依
原告所提證據,尚無從認定被告與甲○○有逾越一般朋友正
常交往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。
(三)原告前已撤回對甲○○之起訴,依原告與甲○○間之109年9
月7日協議書內容第2條約定:「甲方(即原告)同意全部撤
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6號侵害配偶權事件,
不予追究,乙方(即甲○○)亦同意甲方撤回」等語,可認
原告已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,則連帶
債務人全體均受
該免除之效力所及,原告
本件請求應無理由。
(四)縱認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,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實屬過高
等語,資為
抗辯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
。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兩造不爭執之事項(見本院卷第295至296頁,並由本院依相
關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):
(一)原告與甲○○於92年11月9日結婚、92年12月8日結婚登記,
至今婚姻關係存續。被告與甲○○於97年間因工作關係認識
,被告知悉甲○○有配偶。
(二)甲○○於109年1月2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搭
載被告,其等2人前往天月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,該日經原
告報警當場查獲,
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
135號、10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
小客車登記在原告名下,但為甲○○所實際使用,依旅館住
宿紀錄所示,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曾分別於108年
12月30日(入住時間11時30分至15時30分)、109年1月13日
(入住時間10時20分至14時20分)、109年1月15日及109年1
月22日至天月汽車旅館登記休息,且入住人數均為成人2人
。
(三)被告與訴外人陳文雄於93年1月17日結婚、108年12月27日調
解離婚、109年1月10日離婚登記,陳文雄對被告及甲○○提
起侵害配偶權
損害賠償訴訟,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82號
審理,並認定被告及甲○○侵害陳文雄之配偶權,而判決被
告與甲○○應連帶給付陳文雄15萬元及利息。
(四)臺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6427號偵查卷第29至493頁LINE對
話紀錄,係被告與甲○○間之對話,其內暱稱WYLo(Robert
mom)為被告、暱稱HJ Wang則為甲○○。
(五)對於
他造所提證據
形式真正不爭執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本件兩造爭執之點,應在於: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?
若有侵害,應否賠償?應賠償之金額以多少為
適當?原告有
無消滅被告債務之意思表示?茲述如下:
(一)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:
1.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任。
故意以背於
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不法侵
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
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
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前2 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
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
者,
準用之。民法第184 條第1 項、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
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
,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
夫妻互守誠實則為確保上開目的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
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
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
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
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
旨
參照)。準此,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
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,且其行為已逾社會
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關係之生
活圓滿、安全及幸福法益,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
損害間自有相當
因果關係。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
往,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,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
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,
不得謂非
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,茍配偶確
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,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
。
2.查,原告與甲○○於92年11月9日結婚、92年12月8日結婚登
記,至今婚姻關係存續,被告知悉甲○○為有配偶之人,仍
於109年1月22日與甲○○前往天月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
等情
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不爭執事項一、二),自
堪採信。而
異性男女至私密之汽車旅館房間內消費、獨處,已
足證明被
告與甲○○間確有較一般朋友更為親密之男女往來關係。被
告雖以其與甲○○於109年1月22日僅係至汽車旅館討論論文
云云置辯,惟被告與甲○○若僅為研討論文,別無其他情誼
,理應至研究室、辦公室、圖書館或其他開放空間研究學術
論文,豈有一同至隱密汽車旅館房間之理,被告上開抗辯顯
與常情不符,委無足採。
3.且觀之被告與甲○○於107年9月7日至108年6月28日之LINE
對話紀錄,其等2人聯絡頻繁密切,並有下列對話:「(201
8.10.20)我就說,等我辦完正事,就讓你做到爽翻天…你
的年羹堯真『黏』、(2018.10.27):好啦!不得不承認蠻
有腦的啦…但是沒有你好,有腦有工具@@…(2018.11.18)
:到底要躺,要上,要咬,躺,上,咬…、(2018.11.28)
:買兩條來穿吧!看能不能就一下,增進情趣、(2018.12.
12)是太謹慎的人生造就不幸福嗎?最近的別離讓我分外想
要小爛,如果當年我們不小心,小爛也念小學了吧!、(20
18.12.22):管好皮帶,娘不在別脫褲子啊、(2018.12.26
):每餐吃大雞腿,天天晚上打『雞雞』(兩隻雞的圖形)
…從此週一至週三吃素、(2019.01.05):寧願是您契約已
除,還是不小心中頭獎沒跟我講,還是中了?…第三不可能
,現在正流血中、(2019.01.27):天下沒有會當媽,會做
飯,會管帳,會咬…又會做實驗的人好嗎?(2019.02.18)
:我又浪費一早上沒生孩子了…、陪伴我的只有高鐵車票一
張、(2019.02.27):我們連生個孩子都搞不定,管鳥醫院
有沒有人…、(2019.03.20):起的比雞(圖)早,吃的比
豬(圖)差,走的比驢遠…、(2019.03.22):吃荷爾蒙讓
我噁心煩,預期打針更讓我恐懼極了,都因你受苦,找你陪
診有錯嗎?我們曾是最親蜜的人,你就不能忍一週讓我做完
再抱怨?(2019.03.24):繞了好久,我們一直在先有人命
再抱去吵,或好好解約再生爭執不下。剛剛連你提起開業借
款也希望我生一隻來當擔保品。你把全天下的女生都看扁嘍
!不是每個女生都只能用孩子當人質。(2019.03.24):…
哪能利用非法生寶貝來幫忙解決上個合約、(2019.06.16)
:合約無解,年事已高。如果獨自撫養小爛不認祖歸宗,徹
底不再見面。(2019.06.21):至於激情是用來生孩子的!
經過這事,我看我要連生孩子的事都興趣缺缺…(2018.12.
03):我就說吧!太晚生根本看不到爛爛長大啦、(2018.1
2.27)暖冬天空好美,清新空氣很適合溜小爛。謝謝你為了
讓小爛也能跟哥哥們一樣得到光明正大的祝福…(2018.12.
29):不要啦我生完爛爛就去送錢。我們幹院長去。(2019
.01.02):醫生交代我兩要多吃點,生育BMI> 20比較好,
要養豬了、(2019.01.30):腳踏兩條船的工作嗎?誰叫你
找個不愛的還生一窩。找到愛的又得生一窩…(2019.02.17
):吃吃吃,餵飽自己好下蛋、(2019.03.01):想到要養
小娃娃,真的很抖…、(2019.03.02):不用你,叫老三還
比這個漂亮,以後叫老四畫了養爸爸好了、(2019.03.12)
:身體騙不過老天,越早存對孩子越有保障,四月還是去打
針,取到幾顆算幾顆啦、(2019.03.12):要養娘娘的陳釀
44年珍貴蛋…竟然錯了、(2019.03.14):蛋主第一候選人
幫幫忙,為了下好蛋,不能吃藥又要早睡,該如何處理呢?
??(2019.03.14):我是要下蛋的寶貝白毛雞、(2019.0
3.15):取蛋前不要吃藥…"高齡父親要注意!每晚00年生
育子女精神病發風險增30%#LlNETODAY…"、(2019.03.18)
:見面時間太少,來不及討論,uher兼第一位蛋主快幫忙看
看,撥空跟我說喔、(2019.03.25):下腹很痛,很久沒這
麼痛了…再生兩隻,不就跟阿舟媽一樣呆了、(2019.03.29
):6月可能趕不上金豬寶畫ㄋ、(2019.04.04):Done,
高階確認10個。晚上7:00回院打破卵針,週六取、(2019.
04.05):昨晚打那3隻針後,下腹明顯漲感,下身有水腫感
,擔心蛋提早掉下來。、(2019.04.12):飲食要忌口,開
車要小心。做導管前多想想關心你的人跟還沒出生的小白毛
雞、(2019.04.21):好啦!快搞定,幫你生一隻自己擠奶
餵好嗎?、(2019.05.04):你說愛我想生小爛,怕我壓力
大也說就算沒孩子你也會站在我這邊…奔波打針皮肉痛甚至
賠錢都是我為你,為姓王黃的家人認同能忍受的痛苦…不快
樂的媽媽怎能生下健康寶寶呢?、(2019.06.11):我也好
想生一隻啊爛寶貝秀秀、(2019.06.16):半年內我覺不必
要挨針,超過半年可能還是乖乖去、(2019.06.21):奇怪
,我有能力親自照顧孩子,怎麼配你要生一隻就這麼多鳥事
…」等語,業經本院調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135號
案卷
查核屬實(見該案卷內108年度他字第6427號卷第29至4
93頁)。雖其內容多為被告所發,但從未見甲○○有何否認
之語,甚且多次以貼圖回覆,是從上開被告與甲○○間之曖
昧對話,益證被告與甲○○間之關係非止於一般朋友,且此
關係已有時日。被告與甲○○間之上開行為,依一般社會通
念,顯已逾越合宜之社交分際,足以破壞原告與甲○○夫妻
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。
4.至原告主張被告與甲○○除於109年1月22日至汽車旅館外,
另有於108年12月30日、109年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一同
至天月汽車旅館,並有於108年12月9日共赴杉林溪溫泉度假
會館幽會,且被告與甲○○有發生性行為等節,均為被告所
否認,自應由原告負立證之責。
經查,被告與甲○○固有於
109年1月22日前往天月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,並有諸多如上
所述之曖昧對話,然此尚不足證明被告與甲○○確有發生性
行為。又依旅館住宿紀錄(見本院卷第247至251頁),固可
見甲○○使用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曾分別於108
年12月30日、109年1月13日、109年1月15日至天月汽車旅館
登記休息,且入住人數均為成人2人(見不爭執事項二),
然此實不足推論與甲○○於上開時間一同入住汽車旅館者即
係被告。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甲○○確
有發生性行為,並有於上開時間同赴汽車旅館或度假會館,
則原告此部分主張自不可採。
5.基上,被告知悉甲○○為有配偶之人,仍與之於109年1月22
日一同前往汽車旅館房間內獨處,且其等長時間有諸多曖昧
對話,衡情足認被告與甲○○間之交往已超出一般正常男女
交往之情誼、逾越社交分際,足以斲喪原告與甲○○間家庭
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,並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
幸福,揆諸
前揭說明,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及婚姻關
係之身分法益,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。原告主張其因被告
侵
權行為,致精神上蒙受痛苦,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
損害,
洵屬有據。
(二)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50萬元為適當:
1.不法侵害他人之
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加
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
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
之程度、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,以
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
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)。而身分法益
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,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
慰撫金之標準,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
金額之參考。
2.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,
業如前述,原告在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,其請求被告賠
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,
即屬有據。本院審酌原告博士畢
業,職業為醫師,月薪約50萬元,與甲○○婚姻關係存續,
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,名下有房屋、土地、車輛;被告
博士畢業,職業為大學教授,並擔任實驗動物中心主任,月
薪約10萬餘元,離婚,名下有房屋、土地、車輛等情,
業據
兩造陳明在卷(見本院卷第209、227至228頁),並有個人
戶籍資料查詢結果(見本院卷第55、491頁)及稅務電子閘
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見本院卷證物袋)附卷
可稽,兼衡
兩造之身分、教育程度、家庭狀況、經濟狀況、社會地位,
被告侵害之手段、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
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,以50萬元為適當。原
告於此範圍之請求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逾此範圍之請求
,並非適當,不予准許。
(三)被告抗辯原告有消滅被告債務之意思表示
一節,並不可採:
1.按解釋意思表示,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
辭句,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又解釋契約,應斟酌立約當時
之情形,及一切證據資料以為斷定之標準,庶不失契約之真
意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裁決
要旨參照)。審視
原告與甲○○於109年9月7日簽立之協議書記載:「(第1條
)原告與甲○○願意重修舊好,繼續維持婚姻關係…。(第
2條)原告同意全部撤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
966號侵害配偶權事件,不予追究,甲○○亦同意甲方撤回
。(第3條)甲○○同意撤回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40號
分割
共有物事件、109年度訴字第929號清償借款事件、109年度
家司調字第537號離婚事件,原告亦同意甲○○撤回。(第4
條)甲○○所提起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686號妨害自
由之告訴案件,甲○○願陳報臺中地檢署僅為誤會一場,而
無繼續偵辦之必要」,其後為原告、甲○○之簽章(見本院
卷第257頁),可見原告與甲○○,係願相互撤回對於對方
所提之民事事件,且就刑事案件不再追究,而願重修其等夫
妻情誼。而觀之該協議書內容,並無任何原告免除本件全部
債務之意旨,亦未見有何原告宥恕被告、不再對被告訴請本
件賠償、一併對被告撤回本件起訴,或有何其他免除或消滅
被告債務之文義。是依原告之真意,該協議書第2條
所載,
應僅止於原告同意撤回對甲○○之本件起訴,而無免除含被
告在內全部債務之意。是被告抗辯原告已以上開協議書第2
條約定,免除本件被告與甲○○之全部債務,或有免除或消
滅被告債務之意思表示,而有訴訟法上契約效力云云,均不
可採。
2.再者,原告與甲○○於109年9月7日簽立上開協議書後,原
告
旋於109年9月9日具狀撤回原對甲○○之本件起訴,並於
該書狀中明確表示其僅部分撤回,就被告部分尚在協議等語
(見本院卷第255頁),
益徵原告確無以上開協議書免除被
告債務之意。且查,本件被告與甲○○均委任羅閎逸律師、
林吟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(見本院卷第67、69頁),在原告
與甲○○成立上開協議書且原告已撤回對甲○○之本件起訴
後,原告、被告仍分別由其等委任之張捷安律師、林吟蘋律
師代理,於109年9月16日至本院民事簡易庭調解室就本件進
行調解,並當場同意再於109年10月21日續行調解,此有本
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
可參(見移調卷第35至37頁),亦足證
明原告並無以上開協議書免除或消滅被告債務,被告亦知悉
此情明確。是被告徒憑上開原告與甲○○所訂之協議書第2
條約定,抗辯原告已免除本件債務云云,
難認可採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0萬
元,及自109年7月24日(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之後,
見本院卷第73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法定
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
則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
1 項第5 款規定,就原告勝訴部分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又
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爰
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假執行
聲請,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,不予准許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
據,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
,併此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王金洲
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