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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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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江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錦 一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汶菁即江岳璁之繼承人、江欣玗即江岳   璁之繼承人、江欣蓉即江岳璁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  ,上訴人對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第   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  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94萬1880元【計算式:新   臺幣843萬2130元+美金1萬7千元x匯率31.35+美金28萬元x   匯率32.06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  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  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萬4940元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 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  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嘉裕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