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
上 訴 人 麥思樂國際有限公司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768,890元(計算式:美金143,493.09元×30.26(即民國109年3月10日
訴訟繫屬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)+426,789元=4,768,89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2,33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