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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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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  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   告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業喜 被  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所主張之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 金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75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67,82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