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
原 告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錦慧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雅婷即鴻誠企業社、廖郁誠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30萬8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6萬346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