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  告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慧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婷即鴻誠企業社、廖郁誠間請求損害賠  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 臺幣(下同)630萬8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6萬346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