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237號
上 訴 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39萬11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萬0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