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
109年度重訴字第300號
上 訴 人 陳培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美交通有限公司、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
司、大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港都計程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立
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桐林汽車行間確
認
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12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
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8萬43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