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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陳培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美交通有限公司、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 司、大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港都計程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立 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桐林汽車行間確 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12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 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3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