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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、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賴淑貞 即 被 告 賴漢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7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,646,86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,4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3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