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
上 訴 人 賴淑貞
即
被 告 賴漢枝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
277 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5,646,86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85,402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