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全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弟科 被 上訴人 蕭樹火       洪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,809,615元(以上訴人請求 塗銷之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0,292 元,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