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3號
上 訴 人 全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弟科
被
上訴人 蕭樹火
洪玉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,809,615元(以上訴人請求
塗銷之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60,292 元,
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