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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   告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被   告 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鈞程 被   告 龔美棋       寶島口福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被   告 鼎寶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  告 無無一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仕豪 被   告 無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  告 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30日裁定(109年度補字第827號)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 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,072元,此裁定已於同年5 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 未補繳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 卷可憑,依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