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借名登記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陳麗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不 存在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 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5,9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萬6,8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穗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, 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