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
原 告 即
上 訴 人 陳麗桂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借名登記不
存在事件,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
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5,9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9萬6,8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法 官 廖穗蓁
法 官 鍾宇嫣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,
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