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鼎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
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
裁判費貳萬
壹仟玖佰玖拾叁元。
理 由
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 萬7,62
5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1,993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
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
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
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