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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貳萬 壹仟玖佰玖拾叁元。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 萬7,62 5 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1,993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