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
上 訴 人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逢源
被
上訴人 陳張草籐
林麗齡
上列
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確認最高限額
抵押權不
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但未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
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,
爰依起訴時前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(
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228號),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43萬560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608元。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
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