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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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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源 被上訴人  陳張草籐       林麗齡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 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起訴時前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( 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228號),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43萬56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608元。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 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宗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