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
上 訴 人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政樺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因109年度重訴
字第405號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1,719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36,704元,此費用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曾右喬+