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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因109年度重訴 字第40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1,71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,704元,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月 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月 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右喬+