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
抗 告 人
抗 告 人
即 被 告 曾世豐
蕭輔森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段000號0樓之0
廖豐谷
上四人共同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
複 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張獻升
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銘喬
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朝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
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
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
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蔡季澄(原名蔡佳音)
謝清華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
複 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
複 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
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理由者,應更正原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
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以涉有犯罪嫌疑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、16045號案件偵查中,為免
裁判歧異,認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而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、16045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抗告人以民事訴訟應獨立審理、調查證據並為判斷,不受刑事偵、審程序之影響提起抗告等語,本院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: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,係指在民事
訴訟繫屬中,當事人或
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,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,
非俟刑事訴訟解決,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。是抗告人
上揭抗告應認有理由,本院103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
即有未合,應予廢棄,
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