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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   告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萬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定。原告並應補正原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、變更公司名稱之主 管機關函文,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 黃綵君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李慧瑜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