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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奎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 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  黃綵君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李 蓓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林舒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