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
上 訴 人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傳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奎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480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
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
法 官 李 蓓
法 官 張意鈞
不得抗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舒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