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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弟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返還租賃物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依土地面積及起訴時土地公告地價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484萬9309元(計算式 :22.22×60600+58.92×60600+104.51×60600+1722.6×30824 +70.29×11500+198.05×48943=0000000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006,0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熊祥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