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全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弟科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洪玉珠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號返還租賃物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依土地面積及起訴時土地公告地價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484萬9309元(計算式
:22.22×60600+58.92×60600+104.51×60600+1722.6×30824
+70.29×11500+198.05×48943=00000000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006,0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熊祥雲
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