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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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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萊爾輪子概念館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5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,66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依原本製作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