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福萊爾輪子概念館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雲飛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
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6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4,66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依原本製作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