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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  告 泰隆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璿蘡 被   告 陳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須 補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以108 年度補字 第2444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之。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 12月20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