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48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林峰毅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6萬2,682元。
理 由
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1萬7,647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6萬2,68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