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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原   告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  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(取股檢察事務官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終 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(參見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判意旨)。 二、查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開得數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開 得公司)之債權人,並已聲請強制執行(本院109年度司執 字第5839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)在案,開得公司對被 告存在聲請發還犯罪所得之金錢債權,則原告本得依強制執 行法第115條第1至3項規定,對被告為附條件之強制執行, 是原告本件請求確認開得公司對被告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○○○○號3樓之不動產拍賣後之所得,於新臺幣1342萬4695元 之範圍內之金錢債權存在。開得公司已就原告所為上開強 制執行案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本票 債權不存在並撤銷原告上開執行程序,現由本院以109年度 訴字第1973號審理中。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應以該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,兼顧訴訟 經濟,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