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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
原      告 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怡良 
訴訟代理人  蔡坤廷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

法定代理人  毛有增 
訴訟代理人  王瓊華(取股檢察事務官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      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     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   (下稱另案)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避免裁判歧異,於民      國109年12月1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      序。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,經本院調卷查明,是本件裁       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      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事第六庭    法  官 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