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
上 訴 人 弘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景昌
上 訴 人 弘保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献章(臨時管理人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蝶、廖翎君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138萬100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9
萬63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