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弘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昌 上 訴 人 弘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章(臨時管理人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蝶、廖翎君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138萬1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 萬63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