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5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澔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76,22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3,1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